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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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