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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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