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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报备规划过程中对集团本部方案要单列,我们需要审核一下,对集团本部的年金的水平和企业的年金水平的相关的关系。
第二点我们规定企业合并报表没有实现国有资本导致争议。
第三我们对年仅缴费水平符合两个低于,人工成本要有承受能力,我们明确提出来要求中央企业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的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我们不主张中央企业一方面建立企业年金,年金水平比较高,另一方面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水平还不降低,增长的幅度还要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我想这个可能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为对社会上这几年以来有关国有企业分配的议论非常多,也是热点和焦点,我认为是难点,我们觉得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收入水平相比较社会相对比较高,我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7倍,但是我们高有高的道理,我们贡献大,效益好你看年报可以看的出来非常清楚,国资委成立以后中央企业的效益增长非常快,人均的利润我们的工资水平要低的多,我们贡献是非常大的,
第二,中央企业出的产业地位不同,中央企业关系国家命脉,整个经济基础的产业行业,和一些完全市场竞争,的比如说搞一些民营企业的工资水平都一样,我认为是没道理的,国外合理的行业差距是有的。某一方面民营企业工资低了该加工资没有加,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我们工资分配是规范的,是有制度的,职工增加工资的机制是存在的,我们之前也搞过调查,我们对全国的国有企业职工近3年工资都有相应的增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都享受到了企业发展和改变发展的成果。从和谐社会角度,中央企业也应该增加工资要适度、合理规范,所以我想我们要求中央企业要增适当加工资。另一方面我觉得我们国资委而言,而去我们为领导要求我们在收入分配上尽量多做少说,甚至是只做不说的,我们是按照真正的市场改革方向,按照国外的惯例推进改革,增强竞争力,我们不想引起太多的争论,目前国内对国有企业为国有企业说话的部门包括经济学家不多,还没有看到国有企业作出的巨大的贡献。所以我想对年金而言,我们也是这样要求的,一方面要建立年金,同时增加工资要适度、合理规范,不能说两个方面都要同时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我们主张企业年金所需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一些企业提出来搞年金能不能个人不缴费,只有企业缴费,我们不同意这样的安排,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我们主张1:1,我们现在规定起步阶段个人缴费可能适当低一点,不低于1/4,逐渐提高比例和企业相匹配。
第五,我们企业年金缴费控制在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他是劳动保障部的20号令,我们现在一直是按这个做,我们国资委的政策没有超出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春节以前政府有关部门找我们国资委,提出年金缴费恐怕只有4%可以进成本,超出的通通不认帐,都得有职工个人缴。当时我们一再解释,1/12是劳动保障部20号令不是国资委的规定。过去中央财政只有3个省是10%,我对于4%应该进成本,如果只有4%作为企业年金我认为有非常大的问题。我们152号文件出台之后为了推进中央企业年金发展,我们去年曾经举办过中央企业年金培训班,在会上把相关政策给大家做了解读,我们讲的非常明确,会后中央企业的年金进展非常快,到今年春季以前正式批准了22家中央企业实行年金企业制度。还有相当一批企业正在和我们沟通协商之中,30号文件出台之后,很难再做4%,我认为两大问题,一个是如果按4%,退休之后替代率太低,不足以支付职工真正退休之后的生活。第二个是会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过渡期非常长。因为大家很清楚对国有企业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老、中、新人员的平衡过渡问题,特别是中的过渡,如果4%,我认为这个过渡期搞不好的四五十年,可能更长。只有这个企业没法做,年金方案不可能再做。任何一个企业和员工都不会这样干的,我们主张20号令是制订国家关于年金和社会保障政策,我们按政策办没有问题,我们呼吁可能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该积极出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协调,否则我们中央企业年金会停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