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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方面,我们感到当前的企业年金存在着所谓的机构热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2005年8月第一次企业年金机构管理评选中确定了37家管理人,刚才唐司长说到第二批的时候有38家机构获得58个资格,大家对可看出企业年金机构的评选竞争是非常的激烈,但是由于目前的税收优惠不明朗,国家财税政策不到位等因素,企业认识不到位等方面的元素,企业经办企业年金的热情不是很高。
第三是市场的总量还偏低,应该说远远低于我们市场预期,刚才唐司长说的的总量方面,2006年底资金规模是9亿元,到2007年接近1500亿元,根据市场预测,我们同有关资料看,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余元,2030年有8万亿元的市场规模,到目前看这个市场远远没有发展出来。发达国家相同基金规模及发达国家养老金市场规模一般达到GDP的7%以上,我国只占5%。
第四方面,我们现代企业年金的业务分布不是很合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目前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的情况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委托人比较集中在一些国有企业垄断性的行业,比如说从整个企业年金市场看,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过亿元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电信等行业,主要的中小企业在这方面没有发展起来。
已经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是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这样,企业年金的规模偏低,他不利于弥补当前的社保第一支柱缺口的建立起来,企业年金又向优势企业集中,从另外方面考虑,他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社会收入的差距。
第三点,对发展企业年金的几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是加强立法,明确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定位,从政府承担的角色划分养老保险责任,社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资金缺口由财政管理。比较多的是采用市场化机制,各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功能性监管。第三是以养老为目的的储蓄计划。目前通过明确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三个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地位,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设收支平衡。目前我国养老金缺口已经比较大了,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国家面临巨大的养老金缺口的压力,在这个背景下,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已经是一个必然的,企业年金第二支柱作用明确,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第二支柱的的作用,明确第二支柱内涵和外延,只要是第二支柱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积极推动企业年金的计划出台,在第二支柱中明确他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从国际上看,第二支柱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DB模式一种是DC模式,两种模式应该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目前看,DC模式是积累模式,我们知道为了应付养老风险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分散,一种是纵向的分散,一种是横向的,DC模式有利于对一个人的人生实现,纵向上的风险分散不利于在不同人群中对风险进行分散。DB模式可以实现这种分散。所以说从我国的国庆来看,发展DB计划能够满足一些市场上横向分散风险的要求。
第三点建议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中国作为一个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家,一直承载着资本比较强,劳动比较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建立起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不高。目前看,有很多企业尽管基本养老保险都勉强参加,所以你要他建立这种企业年金计划,很多企业在这块积极性不高,所以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但是这个观念的转变还有一个过程,但是作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它是一件利国利民,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有利缓解在基本养老保障中压力的一个好的事业。我们的政府应该需要通过立法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这种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人们的潜在养老保险转化为现实购买力。保监会应该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养老金税收政策的研究,探索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企业年金和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年金保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提高我们的保障水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税优比例,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尽管从辽宁省率先在过进行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试点开始到现在我国的大部分省市出台特和企业年金相关的水水政策:列入成本的从4%到12.5%不等,总的看没有形成完善的数企业年金政策。有的企业尽建立企业年金还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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