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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年底,保监会开始酝酿《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标准》 ( 以下简称办法 ) 。门槛的设定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基金等与保险公司产生交易行为的各类金融机构。
以受影响比较大的基金业为例,根据“办法”规定,基金业被分成了 A 、 B 、 C 、 D 四大类。例如, A 级公司的标准是:最近 3 年每年核心基金支数占当年管理所有基金支数比例大于 75% ;不足 3 年的公司按实际年数考核,而 B 、 C 级公司的标准即为上述比例依次为 50% 、 25% ,凡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为 D 级公司。某基金公司高层人士向记者抱怨,一家基金公司一般会管理多只基金,有好有坏,因此不能以公司资产的总规模来判定它的优劣。一些老的基金公司是在靠货币市场基金充规模,股票基金的投资业绩和规模都并不尽人意。“这一政策显然带有很强的歧视性色彩,有悖公平竞争的原则。”该人士质疑。
正是因为该办法在业内争议较大,原本预计在去年年底前正式出台的《交易对手标准》至今没有下文。
无独有偶。 2005 年 10 月中旬,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资金的托管具体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保监会要求大部分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开展全金额托管,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推行全过程托管。然而,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只有华泰保险一家完成了保险资金的全托管工作,其余公司仍在观望。
“保险跟基金不一样,基金是一种委托理财的工作,所以需要进行托管。从这个角度看,投资连接保险、万能险等带有委托理财性质的产品应该托管,但是传统的寿险产品资金不需要托管,因为保费进入了公司的资产,只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就可以了。”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资金量大的保险公司愿意进行托管是因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外包更经济,但这应该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不仅上述两项改革措施没能达到预期效果,这次轰轰烈烈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也可能黯然退场。
“问题在于,保监会总是有一种家长心态,总想把自己的孩子捧在手里,但结果可能事与愿违。”一位保险专家向记者指出。当然,也有的专家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整体保险投资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多采取一些行政干预手段是可以理解的。
“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参与各方对于行政干预的理解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次保监会的行为超出了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失去投资权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失去了未来的竞争能力,因为随着费率自由化等措施的实施,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定价。”一保险公司的人士指出,“保监会行为的直接后果到底是要把保险市场建设为一个经过充分竞争的多层次的市场,还是一个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垄断的毫无生机的市场?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的保险市场保持开放前的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就可以了,没必要进行这几年的开放。”
盛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