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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管理 外资保险代表处设立门槛提高

2006-2-27

来源:新京报 作者:

    保监会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管理

  本报讯(记者 张嵩浩)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保监会近日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稿全面征求意见。

  提高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门槛可以说是修订稿中最大的变动。根据修订稿,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不仅需要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还将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修订稿规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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