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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2005年第7期)
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三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众多门类的金融机构,也影响一个国家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怎样建立起适合企业年金特点的管理模式和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是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年金监管的理论基础 监管与放松监管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它与经济发展阶段有密切的联系。20世纪30年代发生的经济大危机,让人们尝到了自由放任经济的苦头,关于政府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应此诞生。到了20世纪的70—80年代出现通货膨胀、财政赤字膨胀等问题,放松和取消监管的呼声高涨,随着而来的就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诞生。从公共利益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的演变,奠定了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1.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报酬递减等因素的情况下,市场会发生失灵,因此要由政府来进行监管以弥补市场的缺陷。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过程中也需要通过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在一个缺乏管制的环境中,企业基金很可能会被实施计划的雇主用以作为控制雇员的一种手段。比如,雇主可以通过控制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转移权,限制雇员转换工作;计划受托人可能会不受限制地使用企业年金基金;计划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利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资源的占有,实施不利于计划参与者和收益人的关联交易为第三者牟利等等,从而产生市场失灵现象。而仅仅靠雇员自身的努力并不足以消除这种由于雇主或计划受托人的垄断地位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政府监管成为必要。 2.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运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政治问题,在批判公共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政府干预的范围、过程和结果有了新的认识。该理论认为,在民主政治的公共决策中,决策机制并不能够使政府通过权力保护绝大部分公众的利益,而只是维护了“中位选民”的利益:政府决策的优劣主要取决于约束决策过程的规则的合理性,规则决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是纯粹的经济行为,政府应该以第三者即“裁判员”的身份出现,而将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权利交给具有独立的外部管理服务主体。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企业年金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实施监管。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实现最优化运行。 二、国际比较:主要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主要经验 养老金的监管体系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养老金体制和类型等因素有关,由于这些因素的差异可能导致养老金体制的巨大差别。比如,以普通法为渊源的英美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的国家,其养老金体制和监管机制的差别非常大。本文主要选取从经济与合作组织(0ECD)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监管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并且主要从企业年金运作的特点、运行的环节出发和比较,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借鉴。 1.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0ECD)制定的私人职业养老金计划所遵循的原则。首届养老金管理者和监管者国际网络会议通过了15项有关私人养老金的原则,其中第5项原则规定:应该就养老金计划中引入一套职能体系,它包括完善的法律、会计、技术、财务和管理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单独或同时采用。但这项措施不应给行政增加过多的负担。第8项原则规定:应该建立起对养老金和养老金计划进行有效监管的机制,重点是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经济以及保险等方面的审查和监督。应该把合格人员充实到监管机构中去以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尤其在基金计划容易出差错的地方。管理监管机构对私人计划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主要是从政府的职能体系和监管的机制方面做了规定,为各国私人职业养老金的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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