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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美国的企业年金又叫雇主赞助退休收入计划或私营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体系。从监管的模式看,具有分散管理的特征,即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在美国,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一是国内税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主要职责是保护政府利益,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二是劳动部(Department of Labor),主要职责是保护计划参与者的利益;三是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PBGC),主要职责是当发生退休金不能支付保证收益事件的时候补偿计划与参与者的利益。从私营退休金的类型看,包括定义给付计划(Defined Benefit P1an,简称DB计划)和定义捐纳金计划(Defined Contrlbutionplan,简称DC计划)两类。DB计划需要向PBGC投保,有4400万美国人的退休金都受到PBGC的保护,该机构吸收雇主缴纳的保费,对人不敷出的退休基金进行援助。DC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类:401K计划(适用于盈利性企业);403B计划(适用于非盈利组织);457计划(适用于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利润分享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红利计划和个人退休金。目前,401K计划受到雇主与雇员的普遍欢迎,得到迅速的发展。401K计划主要受到劳动部和国内税署的监管,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和IRC法案。ERISA法案是为了保护私营退休金参与者利益的目的而设计的,该法案规定了计划参与者的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且要求成立P8GC公司。ERISA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谨慎人”和“忠诚”原则来管理退休金计划。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 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通过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其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保障,使得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迅速发展。 3.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英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在欧洲是最为完善的,也是最有争议的。英国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体系监管,其中还包括自我监管。不过,英国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部门来监管养老基金,而是由一系列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来监管。主要有:国内税收收入局(Inland Revenue);职业年金监管局(The Occupational Pensions Regulatory Authority,0PRA);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State Earnings Related Scheme);职业年金咨询局(the Occupational Pension Advisory Service,OPAS);金融服务局(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这些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职能对养老金进行监管。其中,职业年金计划监管局是对职业年金计划的法定监管者。其任务是确保职业年金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确保职业年金计划的实现,阻止和预防职业年金受托人出现不当行为。除此之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助性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whistle blowing),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member complains),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发表意见的论坛或者反映意见的渠道,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4.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有三种:厚生年金基金、税收适格年金和非适格年金。厚生年金基金一般由大企业发起建立,可由单个企业、多个企业联合发起建立。税收适格年金多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其资金运用往往由信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来进行。非适格年金也称之为社内年金,年金的组织运用于企业内部。日本在经历了1990年代的“泡沫经济”后,导致养老金制度的严重赤字,使其养老金支付的水平逐渐下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新的会计标准正在形成;日本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过分繁杂,简化法律成为一句国家的口号;同时,日本进入高失业率的年代,员工流动频繁,原终身雇佣的用工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相应的社会保障也需要弹性。在这些社会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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