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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企业年金监管

2006-3-7

来源:《中国保险》 作者: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独特和有效的运行和管理方式,探究其成功发展的因素可以发现,高效的监管机制对于促进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一)美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模式

  1.企业年金监管的两种基本模式

  (1)审慎性监管模式

  所谓审慎性监管就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审慎地为基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资产组合。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第一,强调基金法人委托人(企业和职工)的诚信义务和年金管理的透明度I第二,要求资产多样化经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第三,鼓励竞争,防止投资管理者操纵市场和避免投资组合趋同。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基金理事会较少干预年金的日常运作,只是在有关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年金出现问题时才介入,基金的监管很大程度依赖于独立监管人,如外部审计师、精算师、法律顾问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机构;第四,防止利益冲突,限制基金管理者进行自营业务;第五,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作为保障。采用该模式的一般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年金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国家。

  (2)严格监管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即根据限量原则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在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有较强的独立性,一般都是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种方法除了要求年金管理者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年金的治理、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一是要求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经营,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只能从事与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投资经营和服务业务,三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严格的限量要求。采用这种模式的一般是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法律还不够健全、市场和中介机构还不够成熟的国家。

  2.美国采取的监管模式

  美国采取的是审慎性监管模式,这是与其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首先,美国的相关法律健全,并且具有权威性。

  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和管理运作进行了规范。它对参加和保留年金权利、筹资、受托人标准和年金计划报告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年金待遇保证公司,当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出现财务问题时,由该公司支付年金待遇。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在保护参加年金计划的雇员利益、赋予年金发起人更大的责任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这部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和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之后,1978年的《税收法》、1984年的《退休公平法》、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1994年的《乌拉圭圆桌协议法》、2001年的(<2001年经济增长和免除税收协调法》和2002年的《企业改革法案》等都进一步对企业年金的具体做法和规则进行了修改、说明和规定。这些法律,为美国企业年金的良好运行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美国有着十分发达和成熟的资本市场。

  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的美国具有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其资本市场由多层次组成,包括全国性证交所(NYSE)、地方证交所、第三市场(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第四市场(大机构和投资家直接交易的场所)、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UICBB)等,这种多层次提供多种退出渠道的资本市场,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风险资本的流动性风险,吸引了各方面的投资者,为企业年金人市及取得较高收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三,美国各类中介组织发达。

  美国的中介组织有十万个之多,其中上万的金融机构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美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有中介机构充当交易媒介、仲裁公证人的角色。另外,美国的信息咨询公司也因为拥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的高效率,推动了美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二)美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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