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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企业年金监管
2006-3-7
来源:《中国保险》
作者:
5、建立一定的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机制,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相应的担保。
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为私有劳动部门建立年金的劳动者设置了最低保障标准,以保障单个雇员的权利。该法律还规定成立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确保企业在无力支付养老金时,受益人仍能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这种设立最低保障标准和保障机构的做法对承担企业年金运营中的风险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没有确立最低保障标准,也没有承担企业年金破产风险的保障机构,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年金运营环境中,这方面的空白对于受益人来说是个很大的威胁。所以我国应该尽快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专业人士和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年金运行进行风险控制和评估,同时强制执行再保险,以确保年金的安全性;
6、宪普监管技术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在美国,使用电子和网络技术辅助企业年金的监管是很普遍的事情,采用电子技术能增强监管的时效性、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减少监管的成本和缩短监管周期。而在我国虽然倡导采用电子技术,但是还不够普及,许多人还没有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很多管理机构甚至还没有普及电子设备和相关软件,同时我国常用的监管程序是填制表格、上报监管机构、进行审核、给予批复,这种层层上报之后又逐级下发的方式效率低下,时效性和操作性都欠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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