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至1998年6月,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占其管理资产总额的1.3%,远远低于此间智利共同基金的2.9%一倍还多,与美国共同基金的1.1%和401K计划的1.25%相差无几;到2004年下降到0.63%,比美国共同基金、401(K)和智利共同基金还要低一些,预测到2021年会降到0.53%左右。
拉美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最大特点有三个:
第一个是全程负责,高度捆绑,权力很大。养老资产独立于公司自有资产,账户养老金资产由托管银行保管;除此之外,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从养老金缴费到给付的全部事务,提供高度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公司负责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缴和记录工作,收缴方式可通过分支机构(6个公司目前在全国设分支机构共有258处,还聘请了专门培训过的代理业务员,负责与参保成员的联系和提供信息的工作),也可以和银行等其他监管当局许可的机构签订合同,由这些机构收集代缴;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的投资,投资工具是在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限定范围之内,目前是五只基金(账户持有人拥有决策权),还负责投资安全性、最低收益保障、风险评级、关联公司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有些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甚至可以自行依照法律规定,自行设计收费水平,但对同一类型参保成员的收费政策标准则必须是相同的。
第二个特点是政府对其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规定,要求其每月都要保障其养老基金资产在过去36个月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为防止出现无法满足最低回报率的发生,要求每个公司都要建立储备金制度,从自有资金中划出资产净值的1%作为储备金,并将其一起进行投资。对其最高投资回报率的上限要求是不得超出同业平均回报率的2个百分点或行业平均值的50%以上,超出部分要作为“利润储备金”储存起来,以便在投资回报率下降时用于补差。
第三个特点是,具有竞争性,在残酷的竞争过程中,具有相对集中化的趋势。例如,智利26年前是22个养老金管理公司,目前只剩下了6个;哥伦比亚1994年是16个,而现在则只有5个。这个集中化的趋势在所有国家无一例外,请看下图。中东欧转型国家采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国家也同样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例如,匈牙利1998年有38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到2003年仅剩下18家,并且6家大型养老金管理公司(全部是金融机构发起的)管理的资产占全国总资产的83%,缴费者人数占全部工作人口的87%。
中国香港强积金提供商:拉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变体
2000年正式启动的香港强积金制度里,其捆绑式的受托人不是专门成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而是信托投资公司,所以,强积金的受托人制度是在信托公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它与拉美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最大区别。除香港以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也是采取类似的现成机构的办法,例如,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强制性的私人退休储蓄即“超年金”(SG)制度,其提供商就是采取现成的金融机构审批制度。归纳起来,香港强积金受托人的特点有:
第一,捆绑程度较高,在法律规定上,除投资以外,几乎所有的市场角色都可以捆绑在一起,甚至包括托管人。这是香港受托人与拉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在个别允许的情况下,它允许在捆绑模式中把托管人也纳入进去。“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50条规定,受托人须将养老资产委托给托管人,但是,“如受托人是合格的,受托人本身可承担计划资产的保管人职能”;目前在19个受托人中,银联公司(BCT)是唯一的一个兼任托管人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包给了德胜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等5个投资机构。但一般来说,托管人是外包出去的,托管人的门槛不是很高,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亿和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港币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1.5亿港币的保险公司等财务机构成为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