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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捆绑式”养老金受托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007-8-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郑秉文

    金融控股集团捆绑模式与法人受托联盟模式共同发展的趋势

    随着信托资产的激增,外部法人受托捆绑模式的规模经济也越发显示出优势,成本不断下降,于是,对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不同分拆式服务商来说,其成本就更低,收益就更大,几乎所有有条件的金融集团都表现出提供捆绑服务的偏好。但是,捆绑和分拆模式之间引发的优劣之争始终没间断过,因为分拆和捆绑两个模式各占先机,难以兼得:分拆模式提供专业化服务质量高一些,但成本也较高,而捆绑模式虽降低了成本,但专业化服务质量有限,并常受到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质疑;于是,90年代后期,一种崭新的可以克服各自劣势与发挥各自优势的折中模式出现了:法人受托联盟模式。联盟模式的特点是指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能,但其具体途径是通过与其他专业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由其提供投资管理的服务,但基金管理公司只承担投资管理的职责,只起到协助受托人履行投资管理的作用,而不正式充当投资管理人,在佣金上采取双方分成抽取百分点的协议形式解决。因法人受托联盟模式的费用适中,专业化程度适度,普遍受到市场的欢迎。在2004年一项调查中,有79%的捆绑服务商采用了联盟模式,有76%的被调查企业已经采用或者希望采用这一模式。

    单一法人受托捆绑模式的新趋势:“一站购齐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独领风骚

    其实,在美国的信托制养老计划中,例如401(k),即使是分拆模式,一般也不是“全分拆”,而常常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的“半捆绑”或称“半分拆”情况;而在“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捆绑模式中,法人受托机构常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于是,在单一法人机构捆绑模式中,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强势金融机构为轴心建立的捆绑模式,例如在美国大约200家捆绑式机构里,以投资管理能力强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为核心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捆绑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占据了美国和欧洲企业年金的捆绑服务市场的相当份额,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占据明显优势,占美国所有捆绑服务商的50.4%,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占24.4.1%和14.1%,咨询公司占8.1%,其他类仅占3.0%;而在香港的强积金条例规定,信托公司是捆绑机构的惟一主体。美国捆绑式的行政管理费用单据直接送给计划发起人。所有这些费用都全部体现在“5500表”之中,并可到达参保的账户持有人手里得以确认。另一种是80年代以来在拉美十几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出现的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是根据法律新建的专门养老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崭新的全天候服务提供商,采取一站购齐式的捆绑模式。从结构上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这种纵向整合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集团军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计划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其缺点在于缺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外部相互监督机制之后,法人受托机构须在内部建立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的防火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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