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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是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额外的养老金保障。政府不强制雇主和雇员参加。包括雇员参加寿险公司的团体保险;雇主为雇员设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委托养老金公司管理雇员个人账户;雇主替雇员向开放式基金投资等。
政府对养老金体系提供税优支持,对第一、二、三支柱都给予缴费免税的优惠,在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时征税。
在养老金监管方面,波兰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第一支柱征缴、管理和运营及第二支柱基金征缴工作。1997年,波兰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由总理任命,负责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中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波兰保险监管服务局则负责第三支柱中团体保险的监管。为更好地监管养老保险体系,2002年,波兰政府将养老基金监管局与保险监管服务局合并,成立了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2006年,根据议会通过的《波兰金融市场监督法》,波兰金融监管走向融合,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与证券监管服务局先合并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2008年再将银行监管局并入。这样,除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征缴外,波兰养老体系主要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波兰养老金改革时,主要关注退休前缴费基金的管理运作问题,由于到2009年就会有第一批退休者需要领取退休金,如何制定第二支柱退休金领取制度成为一项急迫任务。据介绍,将个人账户基金转化为终身年金是可能性很高的方案,而且倾向于交给寿险公司经营年金业务。
三、几点启示
养老保障体系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影响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全民幸福,各国都在根据国情实际,选择适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同时,各国养老保障体系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和发展趋势,可以为我国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借鉴。
(一)多支柱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
多支柱是世界银行大力倡导的“养老保障改革最佳方案”,已逐渐得到各国政府的肯定,并在多国实践中显示出良好效果。其基本框架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现收现付制社会基本保险,是国家为公众提供的最低程度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的养老保障,养老金给付与缴费水平挂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障,为有需要的个人提供更好的退休生活水平。多支柱体系主要优点包括:一是有效分散风险,如第一支柱是现收现付制,当年收支在全体参保人之间统筹,受人口比例变化影响较大,但对投资风险不是特别敏感;第二支柱主要是个人账户、资产积累,受金融风险影响较大,但对人口比例变化不敏感。二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三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俄罗斯和波兰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都是从政府大包大揽向“三支柱”发展,既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还从整体上改善了国民养老保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正逐步由单纯依靠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向多支柱体系发展。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养老保障体系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而应该从多支柱的角度研究问题。比照世界银行的定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相当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具有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的特点,相当于“第二支柱”,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都是自愿性,属于“第三支柱”。我国不一定照搬世界银行的标准,但是根据各支柱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促进协调发展,应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应进行市场化运作
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实质上是一种长期资产积累,需要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在具体投资管理方面,市场主体往往比政府机构有更多经验、更高效率和更强竞争力。许多国家都允许商业机构管理投资养老基金,并给予参保人选择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通过自由选择和市场竞争,提高养老基金运作效率,而政府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工作,保证基金安全稳定。俄罗斯放开了私营养老金公司和私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第二支柱国家养老金的基金积累部分;波兰社会保障服务局只是负责第二支柱的筹资,而将第二支柱基金完全交给市场运作,回报水平更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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