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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如何解决投资账户设立难题
2006-7-17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徐高林
这些保持相互隔离和合理建立联系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就企业年金业务而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以该单独账户的资产为基数,借用寿险公司对总账户的投资限制性规定,因为这些规则代表了保险业对有长期收益率要求的资金必须遵守的投资约束的总结。虽然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微调,但基本原理应该坚持,尤其是不能冒险做出承诺。
就针对个人的投连险等没有投资保证的单独账户而言,明确其投资规则及与总账户的关系十分必要。因为就美国的情况来看,虽然与总账户隔离是主流趋势,但是,其他做法和间接联系也并未排除。正是因为多种可能性的存在,我们到底如何做就应交待清楚,以免歧义和误解。在保监会今年刚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及其实务指南中,明确了对与投连险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实行分段管理,即对投连险中进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实行单独运作和核算,而未进入投资账户的投连险资产和负债应纳入寿险公司的总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寿险公司也可以对单独账户注入启动资金,这些做法与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非常相似。但是,我国对配套规则缺少进一步的明晰。比如,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注入的启动资金遵守什么投资规则;在去年颁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单一股票投资限额的计算基数也缺乏明确规定,而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中是按照总账户和单独账户额度混合计算来执行的,是否合规容易引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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