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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联合网2005年11月24日)
企业年金管理与营运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比较特殊,养老计划成员或收益人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敏感。与其它任何资本市场上的资金相比,它更接近于市场资金链的源头,产品的涉及更为个性化和人性化,安全性更为重要和特殊,更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千百万退休者及其数亿计家庭的直接利益。因此,对企业年金的治理必然要提出一些超出一般公司治理的要求 在我国企业年金治理最突出的问题是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以往的近十年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已建立了企业年金;事情发展到今天,如果要按照两个《试行办法》或《准则》予以规范,那就很难办到:这些已经建立多年的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何在?在哪注册,是在民政部门还是在工商部门?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往的实践中它们都在企业的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代管,即使成立了一个单独机构管理即“中心”或“年金理事会”之类的机构,也还是企业下属的一个行政部门,是一级行政层次而已,而不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为此,它们在对外签约时不得不常常使用工会的印章或别的什么有效印章,而尴尬的是,工会的法律地位本身也是十分模糊的,如遇合同纠纷也很难独立承担起这些民事责任来,且后患无穷 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即将登上中国资本市场的舞台。面对即将出航的这些金融机构,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机构的内部治理是否足以应付和适应现实的需要?其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并能满足资金安全性的要求?而此前世界经合组织(O E C D )理事会刚刚通过了《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它自然成为衡量这些机构的一把尺子和武装它们的一个武器,为我们国内正式启动企业年金基金营运的安全性带来了一个可供衡量的重要参考标准,提供了一个制定治理标准的讨论平台。 公司治理与企业年金治理OECD早在1999年就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年又发布了修订版《OECD公司治理准则》。可以说,《OECD公司治理准则》已成为全球政策制定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国际性的基准和“金融稳定论坛”认定的“健全金融系统十二个基本标准”之一,并成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础;它既适用于公众公司也适用于国有企业,既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也适用于金融机构,日益成为改进公司治理中确定基本原则的一个公共平台;无论是OECD国家还是非OECD国家,它们都在为改善公司治理主动对其法律和规章制定指导细节,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不同环境。 既然公司治理是改善经济效率和促进投资者信心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那么,关乎退休者收入与权益的企业年金的建立自然首先也要遵守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的出台是具体落实《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对《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一个重要补充,它与2004年版《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国家企业年金资产现值与未来负债之间出现了巨大缺口,加之股市振荡,投资风险越来越大,企业雇主纷纷放弃DB型而转向DC型,雇员单方面承受到越来越大的投资风险。同时,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尤其是欧美一系列公司丑闻出现之后,全球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的浪潮,一系列治理原则和标准纷纷出台。在上述两个大背景下,企业年金的治理备受重视,OECD不仅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推动者,而且也开始组织资源对企业年金治理和监管进行调研,开展工作,着手制定相关规定。 《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就是在以上这个大背景下出台的。很显然,在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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