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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6月11日)
摘 要:国外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两种,如果把审慎性监管模式认为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第一个层面,那么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可以被认为是鉴于第一层面力度不够而又叠加上去的第二个监管层面,而这两个层面需要哪个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自从1875年第一个正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由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为其雇员建立以来,企业年金在国外发展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与完善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国外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多重力量的影响,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法律环境、政治文化背景等因素。我们选取美国和智利这两个监管模式不同的国家作比较,通过对其监管模式运用环境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得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一些启示。 一、两种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一)审慎性监管模式 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采取审慎性监管模式,即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审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审慎地为企业年金基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资产组合。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有关合同条款、市场准人条件、投资组合等约束。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强调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打击欺诈行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二是要求资产多样化,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防止利益冲突,限制基金管理者进行自营业务;四是鼓励竞争,防止基金管理者操控市场和避免投资组合趋同;五是在审慎性原则之下,基金管理人虽然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其背后是以严格的法律约束为保障的。如美国有《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国有《信托法》、《社会保障法》和《养老金计划规则》等等。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现以美国为例。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不受州级政府的管制和管辖。联邦政府中主管企业年金计划的部门共有三个:税务局、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受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美国税务局的主要作用是对企业年金计划是否符合《税收法》中对企业年金计划获得优税或延税的优待所满足的要求进行监督、监控,同时还要对计划在实际运行中是否完全符合《税收法》的各种要求进行监视和实地抽查与审计。美国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受益管理署的主要责任是监督企业年金计划是否符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包括受托人的职责、职能和被禁止交易的要求与规定进行监督和监控。美国的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是根据 1974年所通过的《保障法》而建立的一个政府机构。该机构对企业待遇确定型退休金计划进行保险,雇主可以单独或联合投保。在雇主由于经济困难或破产而无力支付其资助的待遇确定型退休金计划所提供的退休金的情况下,可由该机构建立的保险基金进行资助。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营运机构准入限制、控制规则、资产分离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限制、最低收益率要求、佣金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在审慎性原则下,美国监管当局对基金投资行为及市场表现的监管主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和现场审查两个信息途径,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也称为非现场监管)。鉴于基金数量庞大,其披露信息的可靠性主要是靠外部的独立审计而非监管当局自己的确认来保证。第二个途径是现场审查,但监管当局只是在处理到具体问题时才采用此方法,并不作为常规方法使用。 (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即根据严格限量原则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严格限量原则是指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较为硬性的管制,做出较为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包括对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对合同条款的管理,对投资组合等都制定一些指导性原则。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建立了独立的养老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养老基金进行统一监管;第二,对基金投资比例有限制性的规定。监管机构根据这种规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第三,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实行最低收益原则。实行此种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智利、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以智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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