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使用IE浏览器 1024x768分辨率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海外瞭望>正文
 
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5-11-30

来源: 作者:

(1)企业年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2)企业年金属于商业保险,因此,经营机构应为商业保险公司(刘钧,2002)(3)我国应采取信托型的年金制度(郑秉文,2004;黄勤,2003)。根据日本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本文认为并不需要限定一种方式来经营企业年金。对于数额较大的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型的年金制度,这样既可以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又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广大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日本有相当部分企业是委托社会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领域的运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中国人寿、平安等保险公司曾相继推出投资、分红型年金保险产品,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最近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各大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大规模的“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完全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营。
  ()设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日本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成功经验,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性、有效性、纪实性、公开性四原则,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精算报告、CPA审计报告等等相关会计信息。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相关连接

国外养老金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日本企业年金发展与市场化运营模式及启示
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毛里求斯的职业年金计划及其启示
国外养老金形式发展趋势及启示欧美企业年金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金运作模式变化及启示瑞典公共养老基金管理制度创新及其启示
《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对中国的启示德尔福破产案对我国年金发展的启示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意见投诉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企业年金网  中文域名:企业年金.中国
鲁ICP备06003162号
Copyright 2005-2007 www.annuit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