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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2004年7月20日)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不同,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支柱的私人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一般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者职业的私人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组成),其发展、模式以及监管在国家之间也就有了很大的区别。本文试图通过对私人养老保险监管的国家间比较,总结出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监管框架形成的基础 由于各个国家的私人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养老体系中的地位、收益形式、提供形式等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监管框架形成的基础有很大的区别,监管的重点和方式也就有了横向的区别。 在拉丁美洲的不少国家比如智利、玻利维亚、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等,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是社会保障的唯一支柱,因此这一计划就带有强制的性质,有的国家如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尽管也有基本养老计划,但私人养老计划还是强制的。对于强制的私人养老计划,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强制加入。不过,这种强制加入对于独立的和非常规行业的人群就很难实施。在OECD国家,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发展比较快,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私人养老基金计划主要是自愿的。因此其覆盖率主要取决于公共养老体系的发展程度以及参与私人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形式的私人养老保险使得监管的重点也有不同。根据收益结构划分的养老计划主要分为收益确定型(Defined Benefit,DB)和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两种。对于收益确定计划,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支持养老收益增长的缴费充足程度以及养老资产的管理水平,以降低其不能支付的风险。对于缴费确定计划,监管的重点是投资回报,以保证受益人在退休后收入达到一定的替代率。两种制度安排还有其它风险承担上的区别,监管也就有了区别。 主要特征比较 根据提供形式来划分,分为职业的和个人养老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既可以是收益确定型也可以是缴费确定型。由于它可能影响就业决策,因此,监管者必须关注这些计划的条例规定是否明确,雇主是否遵守现有的规则。个人养老计划主要是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个储蓄工具,信息不对称是最大的问题。监管的职责就在于确保购买者获得足够的信息并做出选择。个人养老计划主要是缴费确定型,监管者需要关注保险公司是否保持规定的偿付能力。 对私人养老计划的监管贯穿于整个养老基金从发起设立到运作的整个过程,这包括事前认证,过程监管和监察以及最后救助和处罚。监管的模式由此被分为有两种:主动(proactive)监管和被动(reactive)监管。由于不同国家私人养老的特性不同,监管也有了纵向上的区别。拉丁美洲国家主要是事前认证和过程监管的主动监管。OECD的有些国家是被动监管,它需要有运作良好的金融和司法机构,主要是问题出现时监管方才介入,监管主要着力点在于问题的解决。 私人养老计划监管的国际比较 对私人养老计划的监管在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但其背后的目的是相同的,这就是,保护受益人获得公平的和充足的养老金,确保私人养老体系的偿付能力。为此,各个国家结合其私人养老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监管,积累了不少监管的经验。下面择其主要方面加以比较。 1、认证和认可 养老基金都要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这在所有国家都是共同遵循的。认证和认可主要针对养老基金资产的受托人、管理者、托管人的诚信以及能力等,提出一些标准要求。另外,对于养老基金的操作计划以及基金所要达到的增长目标等也进行必要的认可工作。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还涉及财务、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条件,拉丁美洲国家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类似于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拉丁美洲国家中的有些国家,私人养老体系是社会保障的唯一支柱,因此认证和最低资本要求也比较严格。OECD国家中的认证和登记主要针对个人养老计划的提供者(大多数是保险公司),对于职业养老基金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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