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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上的监管必须与时俱进,监管者必须密切注视相关的尤其是保险行业的最新发展,并针对这些变化评估以前的认证标准,适时加以改进。 2、投资 国外对于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监管,主要是关于资产的多样性、流动性、国内外配置、现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等。缴费确定计划的监管要比收益确定的计划更严格,后者主要受到审慎人规则(prudent man rules)约束。在美国的401(k)计划提出,投资方向由参与者指定,但这对参与者本身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对于养老金资产的配置,各国都做了一定的规定。(见表2)拉丁美洲国家对于私人养老金的国外投资有很严格的限制。不过这些限制阻碍了养老资产的风险的分散,最近发生在阿根廷的危机就是例证。发展中国家对于国外投资限制必须考虑到其负面影响。 3、信息披露 基金面临的风险越大,信息有效披露就显得越加重要。由于受益人和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等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国外都着重于保护养老计划中的弱势群体。另外,信息披露也有利于监管者及时把握养老资产的运作状态,对有效监管也有重要意义。一般的OECD国家规定,养老计划参与者有权获得基金的合规性、可转移性、退休人权利、基金的财务状况以及缴费情况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不过,对基金参与者的信息披露涉及到“养老金契约”中的规定以及披露的信息本身的特质。是否放松对于私人养老金的直接控制,要根据其参与者是否能够获得基金的充分的信息,这已经成为信息监管的一个共识。 4、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刺激雇主和员工积极参与私人养老保险。对于拉丁美洲国家中强制性的养老制度而言,税收优惠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政策。在OECD国家,为了促进私人养老基金发展,多数国家对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普遍都有优惠政策,不过缴费的税收减免有上限,对于过度缴费也有限制。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常常是不纳税的。退休收益如果以年金形式发放,被当作正常的收入要求缴税,退休金一次性付清要根据其用途以及有关政策来设定税收政策。 5、监管者的作用和构成 私人养老计划本身的复杂性对于监管者的作用和构成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涉及很多的当事人,于是联合(integrated)监管还是分开(non-integrated)监管就成为各个国家监管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拉丁美洲国家的许多金融机构是养老基金管理者主要的持股者,这成为支持联合监管的最充分的理由。联合监管的架构能够有效掌握不同机构在整个金融集团中的相互关系。不过它对监管者本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OECD的国家中,对于联合监管的问题,美国和澳大利亚处于两个极端。在美国,职业养老金、保险公司、银行由不同机构监管。分开监管的缺陷在于往往会出现监管盲区。现在的一个趋势是,多数的国家对于私人养老基金的监管,越来越倚重基金受托人以及相关参与者比如雇主和雇员的自我监管,并充分运用中介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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