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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2004年6月15日报导)
编者按: 改革后的瑞典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尽管成型于2001年,但其制度构架却具有其他国家基金管理模式所不具备的新特点,鉴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架与瑞典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值得国内同行关注。 一、瑞典的公共养老基金——名义账户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 1、国民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性质与构架AF基金是1960年瑞典补充养老保险计划ATP引入的结果,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国民经济提供储蓄,建立养老保险储备或缓冲基金以应对公共养老金计划发生赤字。基金组织的职责在社会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该基金组织是一个政府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该组织直接对政府国民养老金委员会负责。基金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指定,董事会成员对养老金经营与投资负责。董事会下设投资部、资产战略配置部和经营与风险控制部。 2、国民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瑞典AP1-AP4基金的投资规则,自2001年1月1日生效。至少30%的基金资产必须投资于低信用风险和低流动性风险的固定收入债券。从2001年起,基金资产准予15%的部分暴露于币种风险,每种可提高5%直至40%的比例,投资于单一发行者(包括集团发行)的基金资产不超过10%,持有瑞典某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股票市场价值的2%,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普通股的10%,投入非上市证券的基金资产不超过5%,这类投资必须间接地通过风险资本公司或相近渠道进行。至少10%基金资产必须由外部的基金经理进行管理。 3、四大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从近三年的投资收益及资产变化情况看,第一,各大养老基金公司的投资收益基本相当,这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了一个可供比较的平台,有利于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的评估管理。第二,四大基金公司的投资状况与全球股票市场的相关度较高,养老基金投资收益随着全球股票市场的变化几乎发生同步变化。第三,四大基金管理的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这源于四大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机制。因此,名义账户基金的管理模式既体现出基金管理的竞争机制,又反映出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的主导性,可以将其定位成竞争性的政府主导型养老基金管理模式。 二、瑞典的公共养老基金投资———强制性个人账户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 1、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积累投资期与保险期两个时期,在资金积累期内进行养老金纳费与投资,在保险期内进行养老金给付领取。纳费者从61岁可以申请给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单独给付,也可以与NDC账户合并给付。根据年金领取人数可分为单一生命年金、联合生命年金、单一生命年金附加生存者年金给付方式,根据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年金领取方式和变动年金领取方式。年金产品由政府管理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局提供。 2、在基金管理机构主体资格方面,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投资应体现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养老基金投资机构不应只局限于保险公司,凡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机构可申请准入,与英国退出型SERRPS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模式相近。个人账户纳费方式实行税务机构征收,其征税边际成本为零。 3、设立清算所(clearinghouse)。瑞典有关方面比较研究认为,强制型个人账户如果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其管理成本较高;而完全采取政府垄断管理,又往往导致其管理效率低下。清算所模式是解决上述矛盾困境的一种模式选择。清算所职能由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局(PPA)执行,其主要职责有:与提供养老金投资的基金公司签订合同;集中纳费者个人的养老基金投资指令,然后由清算所对养老基金进行统一购买。清算所每天集中所有的个人交易指令,并对买卖净差额进行转移,交易价格由交易时的基金价值决定;每天收集并公布基金投资的可用信息,提供个人账户的投资记录。 4、无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制度的规定。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没有设立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制度,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监督重点主要是基金组织的产权结构,信息披露规则,会计财务审计要求。养老基金投资中基金公司的不适行为,将导致其养老基金投资经营执照的丧失,并用其股本进行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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