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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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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及其组成人员构成的局限性,以及基金管理业务分工的专业性,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可能将其职责范围内所有业务全部实现自我管理。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管理经验,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均应将其职责分解,分别委托给不同专业机构管理。如可以委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从事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行政事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业务、向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建议;可以委托企业年金基金保管人从事安全保管年金基金资产的业务;可以委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业务;可以委托包括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年金运行提供咨询、资信评估、精算、会计或法律等专业性服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只需根据各类受托机构提供的管理建议或管理情况报告,审慎地作出相关决策,保障受益人利益。 
  ()我国企业年金实行EET(指为企业年金供款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免税,而对领取企业年金给付金征收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年金征税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正如前面所述,企业年金是补充社会保险,属于较高层次保障,大部分国家对企业年金都采取自愿实施方式,国家仅仅是提供政策、监管框架和鼓励措施。其二,由于企业年金的供款是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扣除,而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一般来说,国家并不将所得税减免作为对企业年金的鼓励措施。 
  我国的企业年金也属于补充社会保险部分,并实行自愿实施方式,因此,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征税政策。正如以上所论,我国也应采取对企业年金的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 
  ()政府应向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最低收益率担保 
  第一,成立专门的中央基金担保公司,专事所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担保业务,中央基金担保公司向每个获权经营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保险费,保险费按照由权威评级机构评定的每个投资管理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差额缴纳。 
  第二,依据国外成功经验,我国的最低收益标准也应为市场平均真实收益率,年金基金最低投资收益保证以市场年金基金过去24个月的平均真实收益率的50%或低于真实平均收益率2%为准。 
  第三,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盈余准备金,投资管理人按超过平均真实收益率2%的收益率建立盈余准备金;另一部分是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按其自有资产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四,当基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清偿的顺序是盈余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担保基金——清算。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已动用完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后,投资管理人仍无法弥补收益率差额时,由中央基金担保公司补齐所有差额,但该投资管理人必须被清算,其委托的所有年金基金转移给其他投资管理人。 
  ()设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年金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使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涵盖运作的主要环节,避免“暗箱操作”;应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使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委托人、受益人的需要,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的法规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文件之中,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实质上就是企业年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完备。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性、有效性、及时性、公开性四原则;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也应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精算报告、CPA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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