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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有三种:厚生年金基金、税收适格年金和非适格年金。厚生年金基金一般由大企业发起建立,可由单个企业、多个企业联合发起建立。税收适格年金多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其资金运用往往由信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来进行。非适格年金也称之为社内年金,年金主要运用于企业内部。日本在经历了1990年代的“泡沫经济”后,导致养老金制度的严重赤字,使其养老金支付的水平逐渐下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新的会计标准正在形成;日本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过分繁杂,简化法律成为一句国家的口号;同时,日本进入高失业率的年代,员工流动频繁,原终身雇佣的用工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相应的社会保障也需要弹性。在这些社会背景下,2001年日本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如下改革:废除有税收的养老金计划;鼓励建立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计划,并促进“混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成立于2001年,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其“养老金管理局”有6个部门,包括法人养老金管理处、国家养老金管理处、临时性的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计划筹备处等。二是金融服务机构。成立于2000年,包括信托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与厚生劳动省一道共同监管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的运营管理。在法律规范方面,没有像美国一样有专门的ERISA法案,涉及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存在于很多法律之中,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等。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发展思路
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企业年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经验的缺乏,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必须确立一个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路,边规范边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规范促进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对美国、日本监管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的选择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现阶段还应该采用严格准入限制的监管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市场需要采取严格准入限制的主动监管模式,对于试点运营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扩大有合理的选择,而相应地也需要预先考虑如何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防止竞争逐步加剧带来质量较差的机构无法退出年金市场,导致竞争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同时,在市场逐步扩大和成熟之后,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各监管机构可以逐渐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进行过渡,对风险暴露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管,而对于其他合规主体,则利用市场约束力、第三方监管以及行业自律性对其进行监管。
(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以及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考察各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发现在发达国家中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出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企业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予以确立;劳动保障部门等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突破,需要逐步构建和完善以上三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应该说,自2004年开始,企业年金的许多相关法规已经出台,但是因为各个法规制定的部门并不相同,因此,目前还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各相关法规的协调问题,这可以通过出台各种补充文件或是政策等方法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