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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的对策
基于对DC计划的深刻反思,各国的通行做法是两种计划同时发展,根据各自情况实施改进,综合二者优势,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养老模式。
(一)鼓励两种模式共同发展
国外对于养老金模式的选择,大多采取兼容并包的原则,针对不同模式,分别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又开始重视DB计划,出现了向DB计划回归的倾向(SARE,2003;Stephen,2006)。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在“21世纪的退休保障计划’’的报告(CSIS,1999)中提出,必须鼓励建立“具有成本效率的DB计划”。同年,对于同时提供DB和DC两种养老计划的企业,美国国会撤销了在税法415(e)项下(DB计划)限制缴费和积累金额享受递延税收优惠比例的限制,鼓励企业设立DB计划(NASRA,2005)。加拿大也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发展DB计划(Jjm&Jack,2005)。加拿大公司职工纷纷要求重返DB计划,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强烈愿望”(Buzz,2006)。
(二)分别对两种计划进行改进
养老计划的历史表明,DB、DC计划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因此各国都采取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为防范DB计划出现偿付能力危机,2005年美国政府改进了DB缴费制度等规定(GAO,2005),加拿大也要求对DB计划盈余计提风险准备金,加强了DB计划的风险管理,降低了破产的可能性(Jim&Jack,2005)。早在1986年,美国的《税收改革法》就降低了DB计划受益权的获取年限,到1989年,大部分DB计划的年限都已降到了5年(Olivia,2002);2001年美国颁布了《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协调法案》(Economic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允许DB计划接受DC计划资金,并增加了DB计划的便携性(CPERS,2005)。对于DC计划造成人员过度流动的问题,开始适当控制DC计划的流动性,同时鼓励低收入人群增加缴费比率,以减少DC计划拉大收人差距的影响(Stephen,2006)。
(三)综合使用两种计划
综合使用两种计划,能够改善投资收益,提高低收人人群的退休保障(Coil,2000)。根据Hewitt的调查,2005年,在美国100个提供DC计划的企业中,同时提供DB计划的有72个(Amy,2005)。全美州立退休管理人协会主张,要建立以DB计划为主,DC计划为辅的养老金制度(NASRA,2005)。加拿大允许两种计划互相转换,企业可以选择先建立一种计划,然后在合适的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计划(Jim & Jack。2005)。
三、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一)模式选择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从国外对DC计划的反思中可以看出,以下6个因素l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将据Ⅱ对DB和DC两种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1、治理结构。养老计划的安全性,是决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首要因素。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更强化了宝全问题的重要性。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养老金运营安全的首要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企业对职工养老保障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是具有社会效率的养老金模式,尤其对安全性问题,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DB计划的治理结构,遵循的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DC计划中,由于企业在缴费后便不再为职工利益对养老金承担责任,独立于企业资产、缺少利益相关人监督的养老金信托财产,便成为可供渔利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类似于上海社保案中侵害养老金财产的事件,便不难想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