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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年金简介

2006-3-23

来源:搜狐理财 作者:

       (一)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在日本,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企业年金已经成为现代养老保险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企业年金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福利制度,仿照的是日本公务员的退休养老补偿金的办法,曾在很少一部分企业内实行。 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退休一次金”制度,大约90%的  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得到一次性支付的一笔退休金。在日本经济开始复兴的20世纪50年代,企业年金也得以逐步发展。待进入1955年至1960年后,由于职工工资的增长,退休金额数急剧膨胀。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退休金与准备金制度中,准备金的事先积累很不充分,于是他们便以经济为中心,纷纷要求制定像欧美那样的、在税法上享受优惠的企业年金制度。196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部分法人税法及所得税法,完备了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税制,并创立了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之后,企业或开始采用企业年金制度,或从原来的“退休一次金”制度逐渐演化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真正得到普及。到196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厚生年金保险法,制定出台了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此时,便相继出现了两种企业年金制度,即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和厚生年金基金制度。这两种制度虽然在法律依据、监管、税制和批准条件等方面均不同,但都取得了顺利的发展。

  (二)制度特点

  1、 企业年金按照“预先积累方式”筹集。即制度建立初期多收保险费,积累起一笔资金,待达到一定积累额之后,再按照“支付金额=保险费+利息”的公式(即收支相等原则)进行支付。

  2、 企业年金的水平有一定的限制。企业年金的大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年金与厚生年金相加不能超过公务员共济年金的水平(共济年金的水平相当于退休时工资的70%),并且可以列入成本开支。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要征税。

  3、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年金管理和运用采用总干事制度及一揽子受托交易,但机能正在分化中。

  日本企业年金制度概况

厚生年金保险法
法人税法
法律依据
经营管理主体
厚生年金基金[公法人] 企业主
适用对象
民营企业职工、公务员
民营企业职工、公务员
参保方式
自愿加入 自愿加入
资金来源
保险费、企业负担金额运营事务费及福利设施费 保险费、企业负担金额运营事务费及福利设施费
给付种类
老龄给付 退休给付

  日本401K版年金计划

 

公司版本

个人版本

合格签约人

公司雇员

自雇人员或者公司没有任何年金计划

签约人(参与人)年龄限制

60岁以下

资金来源

雇主

个人

资金上限

没有年金:每年43.2万日圆

有年金:每年21.6万日圆

自雇人士:81.6万日圆

没有年金的雇员:18万日圆

将年金资产转入新雇主年金

可以。如果不能转入新雇主年金,该资产将转入由国家年金协会管理的“过桥”年金帐户

资产配置

受托人负责

投资工具

邮政储蓄帐户,上市证券(公债、股票、共同基金),信托,保险。每三个月必须至少调整投资组合一次

收益支付

60-70岁按每年进行支付或者集中付清

税收

资金收集阶段:税前列支

投资阶段:特殊的公司税收

收益支付阶段:分年支付不收税,集中支付收税

  Source: Table compiled by SIR from data in the draft Outline of the Defined-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 Framework,

  a document released in February 2000 by four government ministries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Finance, Ministry of Labor, and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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