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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探析

2006-10-25

来源:《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刘子兰


  (四)全面的监管项目
  英国职业养老金的监管项目非常全面,主要体现在1995年《英国养老金法案》中,各个方面的详细情况见表3。


    三、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监管的综合评价
  英国职业养老金的监管采用“审慎人”规则的监管模式,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英国对于基金投资范围基本没有太多限制,但是引入了最低基金积累要求(MFR)。同时,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有更高的最低缴费水平以避免养老金持有者年老时的贫困。
  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以及国际上的“最佳实际原则”来看,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监管从大体上来说是比较适当的。例如“审慎人”监管不是给资产组合组成制定详细的指南而是要求资产组合更多的分散化。
  从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历史来看,英国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企图在发起人的成本和对受益人的保护之间取得一个大致的平衡。但是,近年来由于监管特别是由于最低基金积累要求和对养老基金的强制性指数化,使计划发起人的成本大幅度上涨,直接导致一些公司抛弃或结束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运行,而这种结果是不尽如人意的。
  对DC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也存在不足之处。养老金持有者的信息不够,他们不知道面临的复杂选择有哪些(如退休年金类型的选择),而是完全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绩效。在一定程度上,养老金持有者必须理解信息和得到培训,而不仅仅是被告知信息。再者,对于养老金的佣金收费及在不同计划之间的转移费用一直都很高。
  此外,监管机构太繁杂(有多个法定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及养老金监管变化太频繁等问题也值得注意。
  总之,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是比较成功的典型,若能扬长避短,吸取其监管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并结合我国企业年金的实际,为我所用,必将能对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对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启示
  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其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上基本遵循了定量限制监管模式。我国目前选择定量限制监管模式同我国的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企业的微观治理水平是相一致的。英国完善的金融市场和复杂的监管体系为“审慎人”规则监管确保职业养老金的安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我国目前还处在企业年金建立初期,由于监管层经验的欠缺、资本市场的高波动性、投资管理人自我监管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法律方面的障碍、资本账户的管制以及“审慎人”规则要求的高透明度的信息披露等现实条件限制,从而决定了我国企业年金目前还不宜采用“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而应制定严格详细的投资限制,遵循定量限制监管模式。
  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通过对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监管制度体系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的选择。目前,我国参与监管的机构比较多,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应该明确好各个机构的主要职责。同时,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模式应在定量限制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向“审慎人”监管模式过渡。
  (2)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英国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三个层次组成。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很不健全,需要逐步构建完善以上三个层次的年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3)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英国的“仲裁”机制和“申诉”机制都值得我国借鉴。一定程度的自律管理,尤其是依赖于专业人员(如会计师、精算师、律师等)的监管,有助于减少管理成本;
  (4)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加快培养精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投资管理人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使其成为真正诚实勤勉的审慎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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