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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抢搭“牌照”班车 年金角逐再起硝烟

2007-9-21

来源:金融时报网 作者:方华

  时隔两年,企业年金这一“前景看好”的信托型业务,刚刚启动的第二批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备受瞩目,并显现出另一幅完全不同的战况。

  9月20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消息称,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保障部”)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和账户管理人资格。

  就在一天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这三家保险公司已获准向劳动保障部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相关资格。

  “以寿险公司名义直接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的情况,在两年前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过程中,并未出现。”多位业内人士对20日公告内容流露出“意外”之音。

  的确,劳动保障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未对申请年金受托人资格的行业机构作出明确限制,但2005年首批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中,银行仅承担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或托管人资格,企业年金业务最为核心的受托人资格,则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所承担。

  “这或许是出于部门之间平衡的考虑。”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据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日正在受理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工作的劳动保障部,初步有意向允许一至两家商业银行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以此“作为一项试点”加以推行。

  “商业银行一旦获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与保险企业在企业年金市场同台竞技,其竞争优势显而易见。”该业内人士称,对此有关部门一直持有“比较委婉”的意见,如果此次劳动保障部资格认定工作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企业年金市场,那么商业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的准入,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据业内专家介绍,根据《保险法》乃至《商业银行法》要求,企业年金这一信托型业务的基金受托业务,并不在商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被授权的业务范围之内。而作为一项逐步规范的新型业务,2004年劳动保障部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明确定义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其中对法人受托机构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显然,这一定义并未将受托人资格仅限定于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而具有一定的宽泛外延。

  今年6月,银监会向国务院提请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一度遭到相关部门的反对而被搁置,但从目前知情人士透露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有望在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申报工作中获得受托人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19日保监会发布的公告中,分别允许国寿养老、长江养老向劳动保障部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账户管理人资格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这三项资格,而泰康养老则获准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这一项资格。

  早在两年前涉足企业年金市场、目前仅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两项资格的太平养老已经按捺不住,其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称:“作为一家专业的养老金公司,我们决定申请账户管理人资格。”据悉,9月23日至25日,劳动保障部将受理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工作。

  显然,和国寿养老、长江养老这两家新机构申请三项管理资格的力度相比,太平养老同样意欲获取三项资格,以便在市场中博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据悉,早在两年前与太平养老一并获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两项资格的平安养老,包括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平安银行,也有意申请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

  当然,目前国寿资产已经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且国寿股份也已经取得账户管理人资格,此次国寿养老一并上报的三个资格会否全部上报给劳动保障部,仍需拭目以待。

  但不可否认,与一直以来盛行的企业年金管理“2+2”模式相比,更为简单明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3+1”模式似乎是山雨欲来风满楼,“牌照”竞争之激烈已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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